苏州中考加分新增四类对象
昨天,苏州市教育局发出通知,对今年的中考加分政策进行调整。除已公布的加分对象外,又新增了四类加分对象。分别为香港和澳门地区户籍的考生、因公牺牲军人子女、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驻边疆国境的县(市)、沙漠区、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、一、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。
据介绍,根据《关于印发〈2008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〉的通知》(苏教〔2008〕6号),2008年已经公布的苏州市中考各类加分政策保持不变。(一)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;现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;现役军人因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;因公牺牲人民警察,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,其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。(二)归侨青年、归侨子女、华侨子女、台湾省籍考生(含台商随行子女)、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。(三)两院院士的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。(四)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在国外连续时间达2年以上(含2年),其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。同时,根据省教育厅 《省教育厅关于中考有关政策的核查意见》(苏教基〔2008〕17号),增加下列加分项目:(一)有香港和澳门地区户籍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。(二)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。(三)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。(四)驻边疆国境的县(市)、沙漠区、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、一、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。
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学生家长,应在6月5日~10日到子女所在学校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,各学校在6月11日~15日集中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进行审核,6月16日~17日在苏州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,没有异议后办理加分。 (奚晓平)
0
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
查看所有评论
发表评论
